(4)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4、合同审批和应注意事项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经贸部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审核经营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备无误的,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交经营单位凭以向海关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办理加工贸易审批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商品分类和企业分类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企业的类别,如属于B类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或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加注“实转”字样。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均不得批准D类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得批准任何经营单位开展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A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虽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仍须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2)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审查
这里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单位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单位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严禁无工厂、无工人、无加工设备的“三无”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不法企业已加工贸易名义从事走私违法活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