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
2.进出口环节税不包括船舶吨税。
3.我国对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出口商品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4.海关对所有暂准进出境货物,均按月征收税款。
5.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应税商品,一律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6.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国内其他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7.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8.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不适用于征收从量关税的进口货物。
9.价格磋商是海关与进口企业议定完税价格的过程。
10.公式定价的进口货物,由于销售合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而不是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因此该类进口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
11.公式定价的进口货物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其结算价格应自货物签约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定价公式确定。
12.通过融资方式购买进口货物产生的利息费用必须计入完税价格。
13.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4.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15.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是依次必经程序。
16.在台湾使用非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为标准。
17.优惠原产地规则一般含有货物直接运输条款。
18.优惠原产地规则包括由本国自主制定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
19.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
20.香港CEPA项下的香港原产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