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三)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包括高中、中专、技校、职高的应届毕业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测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刑事犯罪受过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处理的;
(三)在测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宣布测试结果无效的。
第九条 测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
经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参加测试。
第十条 测试结束后2个月内发布测试结果。
第十一条 考生应当自测试结果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考试点申领“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
第十二条 考生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测试结果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三条 申领“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
(二)准考证。
第十四条 “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由中国报关协会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的,可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考生以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测试的,经查实应当宣布测试结果无效,并收回已颁发的“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再参加报关水平测试。
第十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测评评估制度,充分吸纳报关企业、有关院校意见,调整完善测评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报关水平测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