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和临时反补贴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和反补贴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商品范围和适用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4年1月2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七、对于自2014年1月20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海关已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应按本公告规定予以退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