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功能机组的归类。功能机组是指由几个不同功能的机器结合在一起而构成的机组。如果组合后的功能明显符合第84章或85章某个品目所列 功能时,按其功能归入该品目。
4、优先归类原则。在本章中如果出现既可按功能归类(品目8401~8424)又可按用途(品目8425~8480)归入84章两个品目的时候,根据本章注释二的优先归类原则,优先按照功能归入品目8401~8424的范围内。如品农用水泵既可按液体泵归入品目8413,又可按农用机器归入品目8436内,根据本规定,应优先归入品目8413。
5、第84章章注七指出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唯一的用途对待。同时说明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任何品目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机器,以及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品目8479。将金属丝、纺织纱线或其他各种材料以及它们的混合材料制成绳、缆的机器(例如,捻股机、绞扭机、制缆机)也归入品目8479。
6、当出现既可归入品目8501~8504又可归入品目8511、8512、8540、8541或8542的情况时,可根据第85章章注二的优先归类原则,优先归入后者。如内燃用的永磁直流发电机,根据本注释应归入品目8511,而不应作为一般的发电机归入品目8501。
7、家用电器的归类,应当首要确定是否符合“家用电器”的限制(小于20公斤)。但也有部分电器并不受此限制,例如真空吸尘器、地板打蜡机、食品研磨机等。同时应当注意部分电器产品是在84章的部分品目内,如8414、8421、8422、8450等。
8、品目8419的条文中看,本部分商品是有一定限制的,仔细阅读品目条文可知:条文中分号前面的部分商品必须是非家用的,无论是否用电进行加热,而分号后面的商品必须是非电热的,无论是否家用。
9、第90章章注二是用以确定第九十章的仪器、设备的零件、附件的归类,其下有三条具体规定,区别三种情况对零件、附件进行归类。规定一是指已构成第84、85、91章中商品整机特征的,不能按零、附件归类,而应归入其相应的品目。规定二是指主要或专用于本章已有具体列名的机器、仪器或器具的零件、附件,则应归入相应机器、仪器或器具的品目,例如;主要或专用于照相机的机壳、皮腔、快门、暗盒等应归入照相机品目9006。在第90章中,这种情况是大多数,因为在本章30个品目下均设有零、附件子目号,作为该品目仪器、机器、器具零部件的品目。规定三,是指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于本章仪器、机器或器具的零、附件,均应归入品目9033。其归类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