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
※经营企业需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④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⑤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⑥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⑦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申请设立需满足的条件(参见教材139-140页,重点记忆“仓储面积”)
公用型:东部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000平方米。
自用型: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2000平方米。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
※经营企业需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④具有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需满足以下条件(参见教材140页,记忆“仓储面积”)
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万平方米。
※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3)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设立
※企业进入物流中心(B型)条件如下(参见教材141页,重点记忆“注册资本”)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企业申请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4、管理
(1)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3)物流中心(A型)存储期限为1年,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1年。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
(4)可月度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或进行其他处置。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但必须向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6)保税仓库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海关缴纳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应向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货物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