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有“CARTON NO.1—22(或C/N.1—22)”字样,则表明有22个纸箱,包装种类填“纸箱”,件数填“22”。
如果原始单据上列示“2 Units&4 Cartons”,说明使用了两种包装并给出每种包装的件数,则件数应合计为6(因是件货,且其包装不能仅按其中一种填报,则包装种类应该填“其他”)。
虽有其他的包装,但置于托盘之上时,如果包装的描述(Packing:或No.of PKGS:)对应的是托盘,则件数填托盘的数量,如“PACKING:20 PALLETS(80 DRUMA)”,件数填“20”,包装种类填“托盘”而不填“桶”,数量更不能填“80”(通常提单上这样表示说明舱单记录的是托盘的数量)。
在有些栏目中可能会直接写明数量和包装。如:
6 PKGS(6件,件数为“6”,包装种类为“件”);